首页·商会动态 ·商会简介 ·组织机构 ·管理决策 ·服务平台 ·企业风采 ·企业展台 ·产品展台 ·招商引资 ·人才引进 ·政策法规 

登录模块加载中...

投资概况
『 亲切关怀 』
『 区位优势 』

『 自然资源 』
投资环境
『 基础设施 』
『 洪湖经济开发区 』
『 瞿家湾开发区 』
『 府场开发区 』
投资导向
『 地方工业 』
『 农业·水 』
『 农业·水产业 』
『 旅游业 』
『 商业服务 』
『 社会事业 』
『 金融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洪湖工商业联合会联 >> 政策法规 >> 正文

[民法商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10:25:38
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dying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版权所有:洪湖市工商业联合会 办公地址:洪湖市行政中心
电话(Tel):0716-2422930 0716-2209930 传真:(Fax):0716-2422930 Email: admin@hhgsl.com
鄂ICP备06009554号 技术支持: 金鼎网络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