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市内外人士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洪湖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市内外投资商在洪湖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所有工业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三条 新办工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征用费,下同)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办理50年用地手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2000万元时,允许其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缓交土地出让费用,并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含500万元,累计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缓交比例上调1%: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充分发掘利用本地资源的;
(二)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用地项目的;
(三)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50万元/亩的;
(四)自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
上述优惠使用地块在使用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确实难以维持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费用;因故确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符合国家土地划拨目录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划拨用地方式提供土地。
第五条 租用国有存量土地兴办生产性企业的,保持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土地租金按每年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
第六条 投资收购本市生产性工业企业,并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入国库,再由市政府按权限审批拨付的办法。
第七条 鼓励投资商在开发区或市政府指定的区域进行土地“包片开发”,如建设标准厂房、服务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出租、出卖和转让。
第八条 投资商优惠受让土地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达到法定期限,市政府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
第九条 投资商无偿使用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期内不得出租、转让,否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 优惠或无偿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先期交付用地红线图,待企业建成投产并审计、验收达标后再行交付。新征建设用地待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 税收财政奖励
第十一条 在洪湖经济开发区投资工业项目,建成并形成税收后,市政府将给予以下财政奖励措施:
(一)增值税奖励
1、新办工业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自开始缴纳50万元增值税之年度起,3年内市政府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属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属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3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2、兼并或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而重新启动生产的,自开始缴税年度起,1年内将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3、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严格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二)所得税奖励
1、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5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属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