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3年内采取个人申报、征后即期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费收优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任意减免的行政性规费外,其它一律实行零费制。除工本费外,免收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内的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企业提供经营性有偿服务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十三条 组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商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务,属本市政府和部门权限内可以办结的,自接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逐级申报审批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上级申报,及时办结,并免收本级各种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推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凡年纳税5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统一纳入市政府重点保护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由市整顿和规范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顿办)提供专门服务。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推行进重点企业收费的“两证两卡一书”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向重点企业征收各种规费,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以及市整顿办签发的《企业缴费明白卡》、《企业缴费登记卡》和《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否则,重点企业有权拒付。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整顿和规范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推行进重点企业收费、检查时间相对集中制、准入制。对同一企业,有多个部门均需征收规费、例行检查的,或者一个部门有多个项目需要收费、检查的,其收费、检查时间应相对集中,由市整顿办根据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对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的检查时间也应相对集中在月末5天内进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推行对重点企业行政处罚备案制、听证制。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企业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后,要按规定举行听证,并事后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强行对企业进行各种评比、达标、升级活动。
第二十条 推行市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各联系人要定期进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投资环境问题。
第二十一条 推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定期召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重点企业举行联席会议,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协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推行行政部门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评议制度。每年由市整顿办会同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风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经济环境特邀监察员,对相关行政部门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进行测评,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考核行政部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为包括投资商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投资兴业、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损害投资环境的我市党政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责任人相应政纪处分并建议纪检机关予以党纪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予以赔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能及时办结的事项故意拖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承办手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员离岗培训。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