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不执行本文规定的土地、税收和费收优惠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政纪处分并建议纪检机关予以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1亿元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招商局组织专门机构评估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府场经济开发区、洪湖经济开发区新滩工业园以及市域其它范围内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洪湖经济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目录、用地目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