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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工商联(总商会)会员交纳会费实施细则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1 10:28:17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交纳的标准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计,会员每年交纳一次。

第五条   依据我市工商联会员的实际情况和支付能力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1 、企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法人代表担任市工商联副会长、常委、执委的企业会员,年度会费分别为 3000元、 1000元、 500元。其它企业会员年度会费为 300元。

2)法人代表担任乡镇(街道)工商联会长、副会长、常委、执委的企业会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2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 300元。

3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每人 100元。

2)依靠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每人 10元。

第六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七条   工商联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催交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工商联任职者,不得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八条   工商联会员因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可提出书面申请,予以减免。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市工商联成立会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工商联领导及会员代表若干人组成,由工商联领导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要任务是: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会费收支管理情况,每年应向执委报告,每五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会费建立专门账户,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收取情况,应及时向会长、副会长、常委、执委和会员书面通报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弥补常委会、执委会例会经费不足;用于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洪湖市工商联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自 2007年元月 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洪湖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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