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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章 会员]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1 10:40:27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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