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商会动态 ·商会简介 ·组织机构 ·管理决策 ·服务平台 ·企业风采 ·企业展台 ·产品展台 ·招商引资 ·人才引进 ·政策法规 

登录模块加载中...

投资概况
『 亲切关怀 』
『 区位优势 』

『 自然资源 』
投资环境
『 基础设施 』
『 洪湖经济开发区 』
『 瞿家湾开发区 』
『 府场开发区 』
投资导向
『 地方工业 』
『 农业·水 』
『 农业·水产业 』
『 旅游业 』
『 商业服务 』
『 社会事业 』
『 金融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洪湖工商业联合会联 >> 组织机构 >> 正文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01 11:23:13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版权所有:洪湖市工商业联合会 办公地址:洪湖市行政中心
电话(Tel):0716-2422930 0716-2209930 传真:(Fax):0716-2422930 Email: admin@hhgsl.com
鄂ICP备06009554号 技术支持: 金鼎网络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