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