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四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五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